加拿大留学生会整理编辑
转载自中国侨网
据加拿大《明报》报道:来自中国的留学生Li, Kun,因涉嫌醉驾而被警方控以相关罪名。而在法庭还没有最后对他定罪时,Li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请延长签证,并且涉嫌试图隐瞒曾遭刑事检控的事实被签证官发现后,立即将其申请驳回,被禁止入境。Li 不服提出司法复核,仍被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
中国留学生 Li 持学生签证于2008年12月(文中均为当地时间)来到加拿大留学,其签证的有效期截止日为2017年8月30日。
2016年11月,Li在安省开车时被发现体内酒精浓度超标,即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警方将他逮捕,并控告其酒后驾车的刑事罪,审理日期定在2018年5月。
2017年4月,Li 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请临时居留签证。签证申请表格中有一项问题是,“你是否在任何国家曾经犯过罪?是否被逮捕过?是否被控告过?是否被逮捕过或是否被定罪过?”
他全部予以否认。之后移民部在2017年5月12日向 Li 发去一封信函,称由于Li没有说明自己曾被控以刑事罪名,因此不能获得签证。
Li 回信时,他当时对这个问题理解错误,以为只是问“是否曾被定罪”。他重申自己没有犯罪纪录,但承认他在安大略省曾被逮捕,并且被控“醉酒驾车”以及“驾车时体内酒精浓度超标80”。
但该案还没开审,法院未证实他的罪名成立。他承认误解了申请表上的问题。
2017年5月30日,签证官再次做出决定,拒绝了 Li 的签证,理由是:表格中已经清楚地要求说明是否曾被逮捕、检控或定罪。有关是否曾被检控,是评估可否来加拿大的直接材料。
没有表明这一点,就会中断对申请人的进一步评估。表示 Li 属于因严重隐瞒个人情况,不能再进入加拿大。
Kun Li 对签证官的这个结论不服,向法院提出司法复核。他列举的理由中称,在加拿大醉驾行为不应该影响他申请签证,因为在加拿大面临刑事指控不会有移民后果。
Li引用移民法中的条款称,永久居民或外国人只有在加拿大被定罪为犯下重罪时才不能获得签证。而所谓的重罪,是指可处以6个月以上监禁,或最高刑罚为至少10年监禁的罪行。或
者永久居民或外国人在国外犯罪但还没有被定罪,而所犯罪行如果在加拿大定罪的话,最高刑罚为至少10年。而仅仅是被控告但还没被定罪,不应成为不批准签证的理由。
移民部方面则辩解称,申请人必须全面阐述个人情况,以确保移民签证申请得到适当和公正的管理。虚假陈述不一定要是决定性的,才能成为签证申请中的实质性资料。
但是如果对这个过程的影响足够重要的话,那就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不真实或误导性的答案,是否会产生阻止或避免进一步调查的效果,即使这些调查可能不会导致驱逐的结果。
申请表上的用词很明确,问李先生是否被逮捕过、被指控过。是否曾被检控是评估他能否来加拿大的关键因素。他后来称自己误解了问题,这不是合理的解释。类似的个案不止发生在 Li 身上,在印度留学生Patel一案中,当事人因面临醉驾指控,申请签证失败。
甚至在此案中,检控方还撤销了控罪,即便如此,该上诉人还是没有拿到加拿大签证。审理Kun Li上诉的法官认为,他认同Patel案中法官的判决,即“如果在申请过程中做出失实陈述,即便在收到相关信函之后澄清或更正,则仍然构成虚假陈述,签证官有权拒绝申请。”
联邦法官 Simon Fothergill 1月29日判 Li 败诉。签证官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即便移民官员发现了Kun Li的失实陈述,这也不能将Kun Li保持自身坦诚的责任减至最小。(如果签证官对事实陈述视而不见)就违背了移民法的意图、目标和规定。
因此,法官判定签证官合理地认定,虽然法院还没定罪,Li 也必须告诉签证官他有被逮捕、被控罪的记录,否则就是严重的虚假陈述。所以他的临时居留签证申请中包含了违背移民法的重大失实陈述,Li 的司法复核申请被驳回。
Simon Fotherg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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