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大学本科阶段设立法律专业的高校多如牛毛,莫说一些综合类院校、师范院校,诸如工科院校也有很多设置法律专业,可美国大学本科阶段已经没有法律专业了,在美国接受法律专业教育,需要到研究生阶段才可以,为什么?需要说明的是,美国高校自主性很强,政府教育部门根本无权要求高校设置何专业,高校的选择系主动适应社会的需要。
一、 美国高校招生的特点
美国高校招生有异于其他国家,充分表现在社会领域各学科,如招研究生最希望招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如哈佛商学院招MBA,更希望耶鲁大学等其他高校毕业的本科生而不是哈佛本校毕业的本科生;再如,人类学研究生就要求其本科阶段并非学习人类学专业,而是其他专业。
招法律专业研究生,则招聘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如经济学、英语、理工科、社会学等。
其优势在于不同教育背景、不同专业人员集中在一起,可以进一步交流,相互启发、受益。
尤其刻意避免近亲繁殖,以激励创新、发展,值得借鉴。
二、 法律职业所解决的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法律系发展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与社会密切联系,而不能脱离社会。每一个法律问题均有其社会背景,解决问题也需联系社会方可。诸如,刑事辩护,一起暴力型刑事案件,其背后因素往往很复杂,无论控方律师还是辩方律师,均需对被告人各方面状况有深入了解,尤其是辩方律师,这就涉及辩方律师自身社会阅历、人性把握、心理运用以及对该案件相关社会常识的熟悉,如强奸罪,就要求律师具有一定性生活经历;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就要求律师有一定婚姻家庭生活经历。
而解决经济类纠纷案件,同样需要律师具有商业经历,缺少商业经历的律师很难在商事案件中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 解决法律问题需要更多非法律专业知识
要想写好诗,功夫在诗外。
很多大学教授要求其研究生必须从法律中走出来,要求在具体领域中探索法律问题。如医疗纠纷案件,就需要律师具有医学知识,最好有执业医生的经历,否则,很难发现最佳辩点,仅从法律角度往往会迷失道路。
实务中,专利纠纷案件,律师必须熟悉该领域专业知识,使之与法律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则,则会贻误战机。
四、 解决法律问题需要“跳出法律看法律”
前面所述系从知识角度,从思维角度也需要跳出法律看法律,即解决法律问题,不仅需要法律思维还需要其他领域思维方式,如刑事辩护,辩护律师不仅要具有正常的法律思维,还需要以情动人,甚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尤其是涉嫌犯罪事实是否为被告人所为时,律师可以从该案件性质角度找出新的辩论空间。
如在一起涉嫌触犯枉法裁判罪的案件中,被告人系一名法官,其在某经济纠纷案件中针对同一标的两份合同以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断认定其中一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金额竟有十倍的关系,如此巨大差异必有妖孽!辩护律师紧扣该案件事实,依据市客观规律得出该法官所做判决完全公正。此思维即具有经济学思维方式。
五、 美国法律职业现状
美国应为法律服务市场最发达、完善的国家,其沿袭英国模式并予以扬弃,吸取英国诸多优点,如陪审团制度、法官从律师中选出。也摒弃了英国的一些传统,如律师分级制度。很奇怪,被美国摒弃的律师分级制度,却有一些人想将这种被摒弃的传统引入中国,无法理解。
美国法律职业中首先谈及的就是律师,美国律师市场化程度很高,通常所说的律师一般指社会律师,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美国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堪称全球之冠,这与其自身教育经历不无关系,毕竟所有律师均先毕业于非法律本科,然后再系统学习法律,使得其处理案件时视野更开阔,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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