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都择校观】
当大家都忙着过年时,教育部却悄默默地发了一则重磅管理条例↓
教培机构的审批有了新的定义。高中阶段的学科培训信号也有了新解读,看后大家惊呼:教培行业又行了!
小编来给学生家长们先划个重点:
特别注意文件中的:提高学业水平这六个字!
然后继续往后看:
乍一看,似乎和其他文件没啥区别,但是,你如果翻出2021年教育部颁布的类似文件对比起来看,就会发现端倪:前者说的是,各地不再审批学科类教培机构。
而这份最新的文件措辞是:办学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
也就是说:可以审批办学许可证了!
如今,新规一出,教培行业复苏的机会又要来了!记忆里那些教培巨头,是否又将卷土重来?
当然,我们仔细研读这份文件会发现,对教培行业的限制依然很严格:
比如周末节假日还是不能进行学科类培训
比如收费要执行政府指导价
必须注册为非盈利性机构
就算能审批出办学许可证,仅这几条都足以让教培行业门槛变得很高:周末节假日寒暑假不能进行学科培训,学生平时哪里来的时间?
必须注册为非盈利性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就意味着校外培训的老师课时费会很低,又能吸引多少老师从事校外培训?同样的收入,为什么不去学校任教?又稳定,又体面?
这份文件最大的亮点是: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开展校外培训:
对此,有专家解读道:这是在推进依法管理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正视家长的合理培训需求。对之前一刀切将培训机构一律清零的矫枉过正的做法进行修正。
今后,学科类培训机构只要合规,就能合理合法地干!
留学规划申请-免费领资料【翰林提供报名服务】
最后再来总结一下新规的变化:
新规对比变化
前三年审批规定是: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不再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在“征求意见稿”中是:
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而市场对这则新规有何反应?2月8日发布的新规,9日教育股就大涨了↓
总之,官方首次提出“正视家长合理的培训需求”,对过去一刀切“清零”学科的做法开始纠偏,合规教培不用再灰头土脸。
附件(征求意见稿)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校外培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校外培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公益性原则,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四条 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校外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工作。
国务院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是相应领域校外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资质,实施行业管理,开展专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校外培训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以及与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管理制度等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第八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第九条 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执法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检查、询问、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许可范围培训、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写在最后
本次征求意见稿将是一则对教培的利好信号?从意见稿中可以发现,高中阶段很有可能是允许周六周日进行补课的,政策越清晰和明朗,方向就越明确。审批政策将进去一个新的阶段。
很多地方已经取消初中阶段的课后服务,对托管同行来讲,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向和机会!
教育部新规校外培训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教培行业来说意义重大。它不仅明确了校外培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还为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方向和目标。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而言,这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机构需要积极应对新规的要求,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确保新规的有效实施,促进校外培训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9024号-1